陰陽理論不是“對立統一理論”
馬予良 石玉山 北京步步先中醫醫院
今日之大學教科書有謂陰陽學說是中國古代樸素的對立統一理論者,又說古人所用的“陰陽”,主要是為了說明人體病理和生理的矛盾統一現象。殊不知,這是一個不能成立的片面定義。
筆者認為張仲景的一部《傷寒論》講的是秋冬寒為陰之環境之陰與人體之陽(如五臟之陽、經脈之陽、氣為陽之陽等)的“侵傷”與“被侵傷”道理。在秋冬寒為陰之環境之陰中,必須注意固護人體之陽,否則,就有可能患傷寒病。而吳鞠通的一部《溫病條辨》講的是春夏熱為陽之環境之陽與人體之陰(如五臟之陰、經脈之陰、血為陰之陰等)的“侵傷”與“被侵傷”道理。在春夏熱為陽之環境之陽中,必須注意固護人體之陰,否則,就有可能患溫熱病。
上述兩個例子足以說明:第一,從醫學角度看,秋冬寒為陰之環境之陰可“侵傷”人體之陽,人體之陽絕無可能“侵傷”環境之陰。從哲學角度看,由于秋冬寒為陰之環境之陰與人體之陽此一對陰陽不在同一個統一體中,所以,此一對陰與陽的關系僅是“對立”關系,不是“對立統一”關系。如環境之陰能“制約”人體之陽,人體之陽則不能“制約”環境之陰。同理,從醫學角度看,春夏熱為陽之環境之陽可“侵傷”人體之陰,人體之陰絕無可能“侵傷”環境之陽。從哲學角度看,由于春夏熱為陽之環境之陽與人體之陰,此一對陰陽不在同一個統一體中,所以,此一對陰與陽的關系亦僅是“對立”關系,不是“對立統一”關系。由此可見,陰陽是“對立統一”的定義不能成立。
第二,從邏輯學角度看,邏輯學常識告訴我們:一個定義的定義項與被定義項必須是全同概念;定義項與被定義項此兩個概念的外延必須相等。由于陰陽(被定義項)此兩個詞,在上述兩個例子的特定語境中,表述的是陰與陽之間的“對立”關系意義,表述的不是陰與陽之間的“對立統一”關系意義,所以,表述“對立”關系意義的陰陽概念(被定義項)與定義項“對立統一”不是全同概念。因而,此對陰陽概念與“對立統一”概念的外延當然也就不相等。由此可見,陰陽是“對立統一”的定義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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