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方的實用效價與研究原則
□ 聶惠民 北京中醫藥大學
經方是與宋元以后的時方相對而言,漢代以前的方劑稱為經方。其稱具體有三種說法:一為后漢·班固的《漢書·藝文志》方技類記載的經方十一家,這是指漢以前的臨床著作;二是指《素問》、《靈樞》、《傷寒論》與《金匱要略》所載的方劑。三是專指《傷寒論》、《金匱要略》的方劑。說法雖有多種,但一般所說的經方,常常是指第三種,即指《傷寒論》所載113方,《金匱要略》所載262方而言。
一、經方的實用效價
《傷寒雜病論》是我國第一部理論與實踐結合的臨床醫學巨著,創立了獨特的六經辨證理論體系,融理、法、方、藥為一體,為中醫臨床醫學奠定了基礎。這部經典醫籍自問世以來,既適用于外感,亦適用于雜病,至今仍廣泛適用于內、外、婦、兒及男科疾病。
立法組方嚴遵經旨 仲景組方遵《黃帝內經》旨義,依“方證相應”之宗旨,以“憑脈辨證”為基礎,根據四診所獲得的具體脈癥,嚴格依據病證而確定立法組方。方證相應,是仲景組方的一大原則,要求組成的方劑,必須與病證相對應,故仲景指出“病皆與方相應者,乃服之”。所以病證是組方的標準和依據。然病證又是病因、病機、病位、病性、病勢等多種方面的概括,針對這些方面,確定組成方劑的法則,即祛除致病因素、防止病勢發展、調和病機、康復機能。可見仲景組方體現其“觀其脈證,知犯何逆,隨證治之”嚴遵方證相應的組方宗旨。
仲景組方是在辨證立法的基礎上,選擇功能恰當,療效卓越的藥物做為組方的基本藥味,而且尊重《黃帝內經》所載“主病之為君,佐君之為臣,應臣之為使”的組方層次,做為方劑的組成結構,故仲景所組之方,每首方劑之君、臣、佐、使,層次分明,配伍協調,功能明確,充分體顯了經方的特色。
仲景運用方劑的恒定原則,是以辨證為前提,依據辨證結果,作為論治標準,以此選用方劑。如風寒表證當發汗或解肌,則用麻、桂劑;里證熱實,當攻下清里,則用承氣劑;里證虛寒,當建中溫里,則用建中、理中劑等等。皆是首先辨證,繼而立法,而后選方。若方劑有加減變化時,亦嚴格遵守“方隨證變”的原則,即在辨清主證的基礎上,進一步辨明兼癥,根據選用的主方,進行加減變化,如此皆以說明辨證為用方的恒定原則。
經方的效價 經方的效價可概括為“普、簡、廉、效”,這亦是仲景方藥的四大特點。即采用經濟實惠,效果優秀的常用藥物,以精簡的藥味,科學的配伍,組成方劑用于治療外感病與雜病。若正確辨證,依證施方,融會貫通,則收桴鼓之效。仲景之方歷經各朝代名醫實踐,長盛不衰,療效永存。如清代名醫陳修園稱贊仲景經方“其效如神”、“愈用愈神奇”。可見經方的效力之大,影響之深,受益之廣,是無法比擬的。經方效價可概括為:功效優良、方小力專、藥簡效宏、一方多用、經方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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