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化:中醫藥國際服務貿易之“核”第 6 頁
商品化的基本要求
產品的名稱
任何商品都必須有自己的名稱,這是服務產品商品化的最基本要求。根據中醫藥服務產品的無形性、即時性、異質性和知識性的特點,其命名當遵循以下原則:1)中醫藥服務產品名稱必須保持中醫特點,準確、易懂,并符合國際習慣,易于被消費者理解和接受;2)應當選擇對中醫藥有利的名稱,既具有文化內涵,又不觸及消費者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3)要用全稱,且必須明確、具體,避免空泛、籠統;4)命名原則要統一,避免同名異質或異名同質的情況發生。
產品的品質
對于無形的、非實物形態的中醫藥服務產品,品質的表達不可能全部用實物表示,應當研究新的表達方式。中醫藥服務產品品質可由兩大要素構成,一是服務提供者(人)、服務環境及服務條件(房屋、設備、器械、藥品、易耗品、衛生材料等),二是服務的過程和服務內容。第一個要素主要通過展示實物、圖片、影像等資料將服務品質“物化”,亦可以標準的形式給予約束。第二個要素則更適宜用標準、規范的方式予以約定。
標準規范是中醫藥服務產品品質的主要的表達方式,以標準規范的形式表達中醫藥服務產品的品質,可以增加消費者購買中醫藥服務產品的信心和欲望,特別對消除消費者因服務產品的無形性、異質性等特征導致產品品質不確定性的疑慮具有重大意義。通過標準規范約定,可以使無形的產品形態進一步“物化”,也為中醫藥服務產品的品質劃出了底線,使服務產品的異質性在合理的范圍內波動,壓縮了劣質服務產品的空間,從而為中醫藥服務產品進入國際市場鋪路搭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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