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損傷后遺癥 第一節 四肢關節僵直癥
【定義】
四肢各部位的關節損傷,無論是骨折、脫位或傷筋,后期腫脹消退、骨折愈合、脫位整復、筋歸原位,但關節的主動活動和被貸款活動仍受到限制,嚴重者功能喪失,關節畸形,即為關節僵直癥。感染性疾病,如結核、骨髓炎、類風濕或化膿性關節炎等引起的骨性關節僵直癥,不屬于手法按摩之列,本節不于贅述,但臨癥應注意區別。
【病因病理】
在間接或直接暴力引起骨折、脫位的同時,關節內、外亦發生損傷性改變,即“脫位則筋挪,骨斷則筋裂”。若術后處理不當,可致受損局部瘀血不散,組織證連,外人化等反應。祖國醫學認為,主要是經絡阻塞,氣血不通,營衛不能通達內、外,關節周圍筋肉組織得不到濡養,導致關節活動不利。根據臨床觀察,主要 下列原因:
1.骨折或脫位治療不當,如整復不良,畸形愈合,影響肢體的功能活動。
2.關節附近的骨折或骨折波及關節面,光滑的關節面遭到破壞,而變得粗糙不平,或傷后組織內出血和滲出,造成纖維沉著和血腫機化,以及長期固定,引起關節粘連和僵直。
3.骨折或脫位整復后的超關節外固定,時間過長和固定過緊,迫使受傷肢體長期處于靜止的伸直或半屈位,致血管受壓,血流不暢、組織缺氧、炎變,關節及其周圍筋肉組織失去原有的張力和彈性,發生廢用性萎縮或退行性改變,使關節功能活動減弱或喪失。尤其是關節部位骨折,易形成創傷性關節炎,其預后不佳。
4.少數傷筋的病例,因處理不當,或病人為了減輕傷部的疼痛而不敢活動,久之,即形成關節某個方向運動受限制。
5.傷后因保護不嚴,復感風寒濕外邪,而出現肢體酸軟、無力和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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