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傷科按摩手法與施治原則第 6 頁
(二)禁忌證
1、骨折固定期,脫位早期局部出血或固定期,不宜施術按摩手法。
2、局部有明顯的紅、腫、熱、痛炎癥反應,有化膿趨勢者,不宜施術按摩手法。
3、局部包塊性質不明,皮膚病,感染性疾病,惡性腫瘤或易出血性疾病,不宜施術按摩手法。
4、施術按摩手法后疼痛增劇,有異常反應或出現全身癥狀者,不宜繼續施術手法,需進一步檢查,重新診斷。
(三)慎用證
1、婦女經期、孕期,不能做重手法,必須施行手法治療者,宜采用輕手法并分多次進行;但腰骶部和腹部不宜施術按摩手法。
2、體弱、年老病人,禁施強刺激手法,須用即輕又緩的手法施術。
3、X線照片顯示骨質疏松者,不能做重手法。
4、嚴重脊椎滑脫的病例,局部慎用重手法治療。
文章錄入:管理員 責任編輯:5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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