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醫藥法”名稱的探討與建議第 3 頁
正如中醫藥立法《草案送審稿》起草說明中所強調指出的:“中醫藥是在現代西方科技文化傳入中國出現中西醫并存的局面后,社會和醫藥界對傳統中國醫藥的特定稱謂。相對于西方現代醫藥而言,中醫藥已經成為一個約定俗成的概念。采用‘中醫藥法’名稱不會引起誤解、歧義!蓖ㄟ^對中醫藥概念發展沿革史的研究,我們認為這一概括是符合客觀史實的。
“中醫藥”概念釋義
在廣泛收集大量資料及各方意見基礎上,尤其是各種辭書字典,參照業內專家的學術見解(如王永炎,概念時代應重視中醫學原創思維的傳承與發展,《中華中醫藥學刊》2008年第4期),我們擬定“中醫藥”的概念釋義如下:“中醫藥,即中國傳統醫藥,是中華民族在數千年來通過不斷深入的觀察與反復臨床實踐所總結的對健康與疾病的認識,具有鮮明的中華文化特征和特定概念與理論的醫藥知識體系,是漢族、蒙古族、回族、藏族、維吾爾族等中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
基于上文的探討,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一、中醫藥立法仍采用“中醫藥法”的原名稱,而不必改稱“中國傳統醫藥法”,但需加強與上位法表述的銜接。
二、在立法中對“中醫藥”這個名詞概念作專門解釋,明確本法所規范的“中醫藥”是包括了“民族醫藥”的廣義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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