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辨證論治新體系(中)第 2 頁
辨證分型與病機辨證的區別
“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中證的概念被定義為:證即證候,是疾病過程中某一階段或某一類型的病理概括,一般由一組相對固定的、有內在聯系的、能揭示疾病某一階段或某一類型病變本質的癥狀和體征構成,證候反映疾病的階段本質,表明了證候的時相性特征。
辨證是辨析、識別證候,在全面而有重點地搜集四診素材的基礎上,運用中醫理論進行分析推理、綜合判斷而得出證候診斷,是通過重點辨別當前病變的部位和性質,并概括為完整證名的思維認識過程。證候研究是當今中醫領域的研究熱點,研究者們運用傳統中醫辨證方法,結合流行病學、循證醫學、數學、神經信息學等技術手段,開展辨證思路與方法、證候量化及規范化、證候分布規律、證候本質等研究,有關證候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也相繼出臺,制訂了系列證候診斷標準。但因疾病的臨床征象及病理機制錯綜復雜、動態變化,采用傳統的辨證分型方法,每使各種標準的證候類型不一。有文獻對抑郁癥、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腎功能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更年期綜合征的臨床資料進行橫向和縱向分析,結果顯示證候類型極為繁雜,如抑郁癥有75個,慢性腎功能衰竭達到148個。傳統的分型施治及對證的規范化、標準化研究,導致臨床辨證的機械、僵化,失卻了中醫辨證的靈活性,影響臨床療效。
辨證分型是根據病人的臨床表現辨別、區分證候類型。將證候分型作為辨證論治的核心,臨床按證型分別立法施治。但難以顯示理論在辨證過程中的主導作用,體現不出證的動態演變。病機辨證則是根據病人的臨床表現分析病機,以病機要素確定證名。以審證求機作為辨證論治的核心,通過辨析病機立法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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