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需“個性化”
中醫視點: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需“個性化” 于曉彥 南京中醫藥大學
中醫藥是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也是一筆巨大的知識財富。知識產權保護在中醫藥領域具有廣泛的運用,但在運用中也存在各種問題,需要出臺符合中醫藥現狀的法律法規來加強和完善對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
運用著作權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第十四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這些規定為中醫藥文獻重新整理和匯編提供了著作權保護。但在實際運用中存在一些問題:一是中醫藥創作大都源于生活和醫療實踐,是世世代代相傳的文化知識,著作權人的認定很困難。很多中醫藥創作是由集體智慧發展而來,如何設置經典古籍的權利人以及在使用中應如何標注,是我國中醫藥產權工作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二是著作權制度保護的客體不能超過一定的期限(作者終生加死后50年),但中醫藥知識世代相傳,中醫藥古籍都超過了著作權所設定的保護期,不符合其保護的要求。
運用商標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下,商標作為商品和企業的象征,是一種無形資產,在企業的經濟活動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國現行《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在中醫藥領域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在實際運用中仍存在一些問題:一是中醫藥企業商標產權意識淡薄,對商標的市場價值理念尚未形成。商標制度在醫藥領域的作用還沒有得到完全發揮,表現為中藥商品注冊量少、商標設計差、盲目注冊等。二是藥品名與商標名混用。中醫藥特有標志符號被不當注冊為商標,這些標志和符號有的被個別企業所搶注而獨占使用,現行商標制度對此類做法沒有相應的限制性規定。另外,藥品名稱和商標名稱混用導致的企業糾紛較多。
運用專利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1985年開始實施《專利法》,對“藥品和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不給予專利保護,只保護藥品的制備方法。1993年修改的《專利法》開始給予藥品發明以專利保護。同年,國務院發布了《中藥品種保護條例》,正式把中藥品種保護納入法制化軌道。由于現行專利制度要求保護的客體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而大量的傳統中醫藥知識已經處于對公眾公開的狀態,難以具備新穎性,因此不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基本條件。另外,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適宜專利法保護的主題:①科學發現;②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③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這條規定在制度上排斥了中醫藥比較有特色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能激勵中醫藥自身的技術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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