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巖第 5 頁
[辨證論治]
一、一般原則
巖的辨證論治要求辨證與辨病相結合,盡可能運用現代科學的檢查方法,力求早期發現、早期診斷、早期治療,“三早”是提高癌腫療效的關鍵。而臨證時應首先處理好整體與局部統一的辨證關系,把握扶正與祛邪、標本緩急等治療原則。
(一)局部與整體局部與整體是對立統一的關系。局部病變的發展,可影響全身各系統的病理變化;而全身體質虛弱,也能影響局部的治療效果。因此,在辨證論治時,既要清楚全身情況,又要觀察巖腫局部的病變。全身情況較好時,治療可側重于腫物的攻伐,使之消散或控制其發展;整體情況較差時,則側重于整體的調理,以增強體質,提高抗病能力,減輕疼痛,延長壽命。
(二)扶正與襪邪巖癥的治療概括地說有二:一是祛邪,多選用攻堅破積、活血化瘀、蟲類搜剔、清熱解毒等峻猛藥物,以達到消除巖腫的目的,但這類藥物可使人體正氣耗損、抗病力低下而使病情加重,故不可濫施玫伐;二是扶正,是應用補益藥物,以助正氣,提高機體抗病能力,以利于扶正祛邪而消除巖腫。一般來說,巖腫早期以祛邪為先,中期攻補兼施,晚期重在扶正。但究竟如何確定扶正與祛邪的主次,應根據患者具體情況而定。
(三)標本緩急一般情況下,巖癥應先治本,即以祛邪的方藥以縮小或消除巖腫。但在病程中出現一些如發熱、出血、疼痛等并發癥時,則當先治其標,待標癥緩解后,再治其本,以消除巖腫。即所謂“急則治標,緩則治本”。臨床上巖癥病人常出現標本錯綜復雜的情況,常須標本兼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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