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特色技術時應保護知識產權第 2 頁
技術的表現是多種形態的,諸如知識形態的技術與物化形態的技術,有形的技術與無形的技術,潛在的技術與現實的技術等等。各種形態技術的傳承,要采取不同的方法。而且一定要注意保護技術持有者的知識產權,才能調動其傳承的積極性。例如過去沒有好好保護治療骨折、痔瘺、白內障等中醫特色技術最初持有者的知識產權;往往“挖掘”者出了名、獲了獎,最后卻沒了“被挖掘者”的什么事;因此令許多老專家在心理上難以平衡。
其不良結果是許多有絕活的老中醫,怕自己不再是獨特中醫技術的主人,所以不愿意再被“挖掘、整理和提高”。直到最近幾年,有關部門認識到中醫傳統技術絕活的傳承不等于簡單地“挖掘”,更要重視保護其積極性時,很多絕活的擁有者已經逝去了。筆者建議,應當通過保護知識產權來搶救貨真價實的中醫藥傳統技術,否則,會在中醫藥傳承工作中造成更多的遺憾。
王強 山東省淄博市中心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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