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診斷概要 第一節 眼科診法第 5 頁
若被檢查者在5米處不能辨明0.1視標時,則囑患者逐漸向視力表移近,至剛能辨清0.1為止,測量其與視力表的距離,然后按下列公式計算:
視力=被檢者與視力表距離(米)分數線5米乘以0.1
即為該眼視力。如被檢者在2米處看清0.1,則視力為2/5X0.1=0.04,余此類推。
若在1米處不能辨別0,1時,則囑患者背窗而坐,醫生撒開手指置被檢眼前,由近至遠,讓患者辨認手指的數目,記錄其能夠辨認指數的最遠距離,如指數乃0厘米。
若在最近處仍無法辨別指數,則改為檢查眼前手動,記錄其眼前手動的最遠距離。若手動也不能辨別,則在暗室內以燈光照射(這時須用手掌將另一眼捂緊不讓透光),檢查患眼有無光感,如無光感則記錄視力為無光感。如有光感,且又需要作光定位時,即可在暗室內用蠟燭光離眼1米處自正中、上、下、左、右、顳上、顳下、鼻上、鼻下方向進行檢查,讓患者辨認光源的方位。凡能辨認的方位以“+”表示,不能辨認的以“—”表示,分別填在“井”字圖形或“米”字圖形上。例如:如光定位準確,說明該眼視網膜功能基本正常,否則為不正常。
(2)近視力檢查:常用的有標準近視力表或Jaeger近視力表。檢查時需在自然光線充足或燈光下進行,將標準近視力表置受檢者眼前,距離30厘米,兩眼分別進行檢查,自上而下,若能辨認1.0以下或J1視標缺口方向者,則該眼近視力正常。若不能辨別者,可以調整其距離,至看清為止,然后將視力與距離分別記錄,如1.0/20厘米,0.5/40厘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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