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十八反歷史源流及配伍禁忌特點
中藥十八反歷史源流及配伍禁忌特點
在中藥藥性理論中,“十八反”屬于配伍禁忌,是中藥配伍禁忌的核心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歷版多對“十八反”“十九畏”藥物規定在一般情況下不宜同用,這是中醫臨證用藥必須重視的理論問題。
我國現存第一部藥學專著《神農本草經》的序例中記載:藥有“單行者,有相須者,有相使者,有相畏者,有相惡者,有相反者,有相殺者,凡此七情,合和視之,當用相須、相使者良,勿用相惡、相反者,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殺者,不爾勿合用也”。所謂“勿用相惡、相反者”,即今日之配伍禁忌的總原則。
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生命科學的快速發展、醫療健康需求的不斷提高,中藥安全性,包括“十八反”問題,日益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十八反”雖屬配伍禁忌,但其能否同用也存在爭議。有的學者甚至認為,對于沉疴痼疾,只要運用得當,則可收效。揭示“十八反”配伍反或不反的實質、闡明其科學內涵、揭示其宜忌轉化特點具有重要意義。
“十八反”源流
“十八反”源于《神農本草經》七情相反,此后主要本草著作均有論述,現存以及輯復70多部本草文獻中可查到相關內容。
梁·陶弘景《本草經集注》中云:“相反為害,深于相惡。相惡者,謂彼雖惡我,我無忿心,猶如牛黃惡龍骨,而龍骨得牛黃更良,此有以相制伏故也。相反者,則彼我交仇,必不宜合。今畫家用雌黃、胡粉相近,便自黯妒。粉得黃即黑,黃得粉亦變,此蓋相反之征。藥理既昧,所以人多輕之。”書中載有甘草反大戟、芫花、甘遂、海藻;烏頭、烏喙反半夏、栝樓、貝母、白蘞、白及,藜蘆反細辛、芍藥、五參。
南宋陳延之《小品方》 指出:“用藥犯禁”則“不能除病,反傷人命”,闡述了合藥犯禁的潛害特點,以及規避犯禁的原則和方法,對配伍禁忌的理論發展有很大貢獻。有學者認為《小品方》更近于本草序例內容。《小品方·述增損舊方用藥犯禁訣》列出十七條用藥犯“經禁”者,“若看方所見,便應依次卻除之,然后可服爾”,將反惡配伍之類尊之為經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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