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主動保護轉變是必然趨勢
中國經濟時報:既然說到中藥品種保護,就不能不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專家認為《條例》實行已經22年,應該加以修訂。你認可這個觀點嗎?認可的話你認為應如何修訂?
李廣乾:《條例》的施行使得我國中藥市場的混亂局面得到了有效控制,使得一批老字號企業在穩定的市場環境下煥發生機,如北京同仁堂、雷允上等,涌現出一批市場銷售額在10億元以上的單個中藥品種,如復方丹參滴丸、健胃消食片等。但隨著形勢的發展,《條例》已經不適應目前的需要,需要重新修訂。具體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由被動保護向主動保護轉變。目前的保護程序,是先由企業提出保護申請,然后再由中保辦組織專家進行審評并作出是否給予企業保護的結論。在這種情況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于保護哪些品種以及哪些技術其實并沒有多少主動權,在同品種保護的情況下,這種狀況尤其明顯。我們可以將這種情況稱為被動保護。
今后中藥保護的方式應該在完善現有的保護方式的基礎上增加主動性:相關政府部門在經過仔細研究和考察的基礎之上,制定主動保護的原則和條件,并在此基礎上選定需要保護的中藥品種范圍,以及需要被保護企業完成的工作內容;之后通過引入競標的方式,讓企業通過一定的競爭過程獲得中藥產品的保護權利。這種機制正好可以用來完成創新中藥現代性的藥物性、技術性以及其他需要完成的任務。
第二,由純粹行政保護向引入市場競爭機制轉變。從法律上來看,目前的《條例》被認為缺乏公平性,只給予某些企業的保護權利而剝奪其他企業藥品生產的正當權利。這是《條例》最遭人詬病的地方之一。但是,如果由被動保護向主動保護轉變,在程序上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就能克服公平性問題。其實,行政保護本身并沒有什么過錯,關鍵是要能夠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整個過程與通常的政府采購公共服務類似。
第三,由中成藥生產制造環節保護向中成藥上下游產業鏈保護轉變。除《條例》現行規定保護的之外,還應該根據中藥發展創新的實際需要,將更多的相關內容納入保護范圍。
今后的《條例》應該以品種保護為支點,開拓疆域,著眼于整個中醫藥產業鏈條,向前促進中藥材種植、炮制的規;、規范化,關注藥材的道地性與質量、品質;向后促進生產工藝的科學合理性、機械設備的先進性、生產管理的高效率等,關注行業技術的創新發展與現代化,促進中藥現代性的技術性要求和水平。 3/5 首頁 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尾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