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軍事醫學
(一)京軍及內地衛所的軍醫
《大明匯典·太醫院》載,京軍中的醫官、醫士由太醫院派遣。
據洪武四年(1371)統計,三大營(五軍、神機和神樞營),平均17300人中有醫官或醫士1人。
景泰間(1450~1456)于謙設十團營,平均萬人有醫生1名。
內地衛所也有軍醫編制、金幼孜《北征錄》說,有毒藥將,由善修合藥餌的人充任;醫人將,由善醫治病的人充任;醫馬將,招善醫馬病的人充當。說明軍隊已有司藥、軍醫和獸醫編制。
戚繼光《紀效新書》說,戚家軍中有醫士2名,醫獸1名。《練兵實紀》載,在騎兵、步兵及車兵中均有醫士1名。
可見,明代軍醫編制人數不多,可能是太醫院只規定了醫官和醫士員額,不包括醫生在內。因當時醫生地位尚不及士兵,所以沒有記載。
(二)邊境衛所中的軍醫
明代由于常與蒙古、后金(清)等民族發生戰爭,沿邊關一帶設置了衛所14處,每處由太醫院派醫士1或2人擔任醫療。約1120~5600人中有醫士1名。如軍中缺醫,可由總兵或巡撫奏請,由太醫院拔用。
(三)海軍軍醫
明代沿海邊防也采用衛所制度。每衛官兵5600人,設指揮1人統領,衛下設千戶所5個,每千戶所下設百戶所10個,每百戶所有官兵112人,設百戶1員,衛所設有醫士1名,戰船上是否有醫生,未見記載。
鄭和、張謙等帶兵出使西洋時,隨船帶有醫官、醫士,平均150人中有醫士1名,即每船有醫士3名,民醫數字未則己載,若計入醫生人數應超過180人。
(四)軍隊醫療工作制度
1、報病制度
《練兵實紀》卷2載:“凡軍士有疾病,同伙房即報本管隊總,隊總報旗總。同到歇處驗過,即報百總。徑赴本營將官及主將處報知,遣醫看病形輕重”。“見報病者,不論大小衙門,啟閉冗暇,即時投入。如有把門人阻攔,及將官施行遲誤者,罪坐所由。報病遲過一日者,罪在報遲之官;若因遲報致病兵身死者,究其遲誤之人以軍法”。這是平時疾病上報制度。
《紀效新書》載:“凡各兵遇有疾病,本日同伙即報本隊長,隊長親看緩急,報赴哨官,哨官報赴本總,本總即日報本府,以憑批醫療視。遇在客戌,本府親詣撫視”。可能說的是在住地方部隊的報病制度。
2、行營及野營醫療制度
《練兵實紀》中規定:行營時“遇有乏馬病兵不能前行,登時稟到主將,給予信票,聽差人押送到近地城廓、府衛州縣、營寨所堡巡司調理。病者親識隊伙,乃許留一人看待湯藥,病痊即遣付本營。該地方先具痊疴結狀申查。病痊而不赴軍行所在者,以后期淪;若有死于行軍所在者,本隊伍掘墓瘞之,仍立標記。哨將率頭目,以隨帶飲食奠之,違者以故棄論。事后再來取回”。
《紀效新書》對此所載較簡單,“凡軍行在途,遇有疾病,把總官驗實,隨即稟明,給文選所在官司撥醫調治。痊可即便追來,敢有詐病推避者,治以軍法”。
3、關于戰爭傷亡的申報制度
《練兵實紀》規定,戰傷與戰死分別申報。報戰傷。“凡遇戰畢,收兵到營時,一面各營將督,據千、把總即開戰傷者為一手本造遞。凡弓箭傷系致命處為一等,雖重不開超等;被中三箭以上,雖輕亦開一等;中二箭者,雖輕不開三等;凡在手足間為二等;箭入不深,再輕者為三等;再輕者四等止。其刀傷當面者為超等;傷手足者為一等,輕者為二等,三等止。凡箭刀傷俱在背后者,不準亦不給醫藥。”報戰死。“凡亡者另開手本。某人傷某處須面前傷,乃坐同對伍償命之罪:傷在背后,死者不恤,亦不連坐;同隊伍若大眾敗走而亡者不恤,當開坐,退縮被殺,但有一傷在前者,即準血戰陣亡之數”。
4、關于戰傷搶救的規定
戚繼光規定,不準在戰場上停下戰斗去搶救傷員。告誡傷員勿呻吟,并令戰士向前殺去,“殺了賊便可收拾調理”。實則,待殺賊歸來,重傷員特別是重要臟器損傷及大血管破裂者,多已失去搶救時機,即使能得到搶救者,也不易治愈。故多數得到搶救者俱為輕傷員,這是當時條件不得不如此規定。
5、對忽視士卒健康官員的處罰規定
據《大明匯典》載,洪武二十七年(1394)規定,凡守衛士兵當值時,若有暴疾,本管官旗即歸營所,請醫調治。若看視遲慢,放回猶豫,致令病甚,親管小旗杖一百,總旗鎮九十,百戶住俸一月,其病食錢帶去。
兄軍士在鎮守處、丁夫雜匠在工役之所有疾者,當該官司不為請給醫藥救療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仗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撥良醫,及不給對癥藥餌醫治者,罪同。
(五)軍隊醫生的訓練
由于軍醫缺乏。不少將領要求在衛所設立醫學,培養軍醫,解決軍隊醫療問題。
景泰五年(1454),因山西右參政葉盛奉請,命太醫院選派熟諳方脈醫士1名,往口外獨石等八城、教軍士習醫術,每年更代一次。
成化十六年(1480),陜西、甘肅等十余衛所,因醫藥缺乏,疾疫無法治療,奉請當地市政司各立醫學1所,選精通醫術者,教授軍余子弟。經獲準,才有專門訓練軍醫的學校。
(六)軍中藥物供應
明代軍中藥物由國家免費供給,軍中設有管理藥料的官員。南京各營應用的藥物,除撥醫士隨病供應外,嘉靖十年(1531)于各營設置藥局,南京禮部督同太醫院,選精通藝業醫士1人,在藥局工作。三年無過,授予冠帶醫士,九年后送吏部詮敘,署任吏目,仍在惠軍藥局。各局藥材,均由南京禮部行,太醫院解發。
各府州縣所設惠民藥局,除治療貧民外,還治療軍士,免費供藥。遇疾疫流行,朝廷派員往軍中施藥。但并非經常制度
(七)火藥灼傷的治療
宋元以后,火藥使用漸廣,有人將火藥與毒藥混合制成武器,發揮二者結合的殺傷力。對這種火傷的療法,明初軍醫著作中也有反映,十四世紀的《金瘡秘傳禁方》載火藥神效方二首。一用蛤蠣殼炙黃研粉、香油調敷;一用白芨、自蘞、廣丹、寒水石、黃柏為末搽敷,是治療火藥灼傷的最早方劑。《行軍方便方》演化為用冰片、四香等燒研蚌殼為粉,以治火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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