麝火療法第 3 頁
2.此法不宜空腹進行。因燒麝火有疼痛感,故在燒前要對患者做好解釋工作。頭部、手心、足心、臍部、胸部、前后二陰等處為禁燒部位。燒后一周內局部有輕度燒灼疼痛感,少數有低燒及全身不適,20天左右局部有癢感等皆屬正常反應。燒麝火后忌生冷,避風寒,傷口禁水浸濕并防止壓迫及外傷。
3.麝火燒傷處只能貼本法拔毒膏,禁用消炎藥膏及外用消毒藥水。換藥膏前應以消毒干棉球將傷口膿液拭凈。
4.治療期間一般感冒不影響治療,但如有其他急性傳染病等則應中止。治療期間須禁房事。
5.治療期間不得使用激素、抗生素類藥物,如果原來已服用激素類藥物可酌情減量或停用,總之以病情不惡化為原則。
6.經治療癥狀有明顯改善,但未痊愈者可于3~6個月后重復施治。
7.配制麝火藥塊及拔毒膏時注意防火,特別是熬制拔毒膏時防火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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