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茶政和宮廷茶俗的形成與發展
唐代前期,茶業還沒有多大發展,茶利也不顯著,所以官府對茶也沒有課稅和形成什么固定的政策。中唐以后,隨茶葉生產和貿易的空前發展,不但在茶葉文化或飲茶習俗上有不少發展,就是在原來所沒有的茶政、茶法上,也獲得了一系列的建設和發展。
首先從茶的賦稅制度來說。在大歷(766—779)以前,我國茶葉還只有土貢而沒有賦稅。據《新唐書·地理志》記載,唐朝貢茶的州郡,主要有懷州河內郡(治位今河南濟源),峽州夷陵郡(今湖北宜昌),歸州巴東郡(今湖北秭歸)、夔州云安郡(今四川奉節)、金州漢陰郡(今陜西漢陰)、興元府漢中郡(今陜西南鄭)、壽州壽春郡(今安徽壽縣),廬州廬江郡(今安徽合肥)、蘄州蘄春郡、常州晉陵郡、湖州吳興郡、睦州新安郡、福州長樂郡、饒州鄱陽郡、溪州靈溪郡(今湖南龍山)、雅州廬山郡(今四川雅安)①等地。這里都是用的州名,但實際往往是該州某一二個縣產茶,州治所在地和其他多數縣并不產茶。如常州晉陵郡,其茶實際就主要出在宜興。另外,這些地區的貢茶,多數始于大歷以前,但可能也有一些是貞元稅茶以后入貢的。如《通典》載,安康郡貢茶一斤,夷陵郡貢茶二百五十斤,靈溪郡貢茶芽二百斤②;其所說安康、夷陵和靈溪的貢茶,就當是天寶以前的事情。
這種貢茶,有的雖有定額,但似乎在唐代前期,還未形成一種定制。據研究,關于貢茶的一些制度和規定,是隨貢焙建立以后才逐漸嚴格和完善起來的。
開元以后,在北方飲茶的社會風氣影響下,我國宮廷用茶的數量,也日增一日,已非一般地方貢獻所能滿足,有必要設立一個專門生產王室用茶的場所,這樣,就出現了我國歷史上最早的一個專門貢焙——常州義興和湖州長興間的顧渚貢焙。關于顧渚貢焙的緣起,《唐義興縣重修茶舍記》有這樣一段記載:“義興貢茶非舊也,前此故御史大夫實典是邦,山僧有獻佳茗者,會客嘗之。野人陸羽以為芳香甘辣,冠于他境,可薦于上。棲筠從之,始進萬兩,此其濫觴也。厥后因之,徵獻漸廣,遂為任土之質。”③茶舍是顧渚貢焙之前宜興采辦貢茶之處。
長興“顧渚與宜興接,唐代宗以其(宜興)歲造數多,遂命長興均貢。自大歷五年始分山析造,歲有定額,鬻有禁令;諸鄉茶芽,置焙于顧渚,以刺史主之,觀察使總之”①。這就是說,顧渚貢焙,是大歷五年長興縣與當時義興均貢才專門設立的。義興貢茶,最初只進“萬兩”,后來愈貢愈多,以至如有的史籍所載,“顧渚貢焙,歲造一萬八千四百八斤②”。貢額一多,所付勞役也多,所以《元和郡縣志》中又載:“貞元已后,每歲以進奉顧山紫筍茶,役工三萬人,累月方畢。”③顧渚貢茶,是加在長興和宜興先民身上的一項沉重負擔。
曾任浙西觀察使和湖州刺史的袁高,在親自督造貢茶的過程中,體察到貢茶的艱辛,一次在起貢時,袁高專作《茶山詩》一首,力陳貢茶的痛苦和弊端,用以諫君。其詩中有“動生千金費,日使萬姓貧”;“一夫旦當役,盡室皆同臻”;“悲嗟遍空山,草木為不春”;“造納無晝夜,搗聲昏繼晨”④等悲憤凄涼之句。
關于揭露貢茶嚴酷的詩作,還有如李郢的《茶山貢焙歌》等,其詩句“陵煙觸露不停采,官家赤印連貼催”;“驛騎鞭聲砉流電,半夜驅夫誰復見?十日王程路四千,到時須及清明宴”⑤等句,這些從另一個角度,訴說貢茶限時限刻,必須在清明前三天貢到京城的艱難。唐代茶葉,有“蒙頂第一,顧渚第二”之說,那么,貢焙為什么不設在蒙頂而設在顧渚呢?蜀道難行,這可能主要是為清明前要趕送到京城的關系。
貢茶,實質上也是一種賦稅。如上面《新唐書》記及的貢茶,就是一種實物稅;而顧渚貢茶,則是帶有一種勞役性質的賦稅。但是,真正課收茶稅,還是德宗李適統治期間的事情。建中三年(782),為籌措常平倉本錢,趙贊上言“收貯斛匹段絲麻,候貴則下賈出賣,賤則加估收糴,權輕重以利民。從之”。于是趙贊“乃於諸道津要置吏稅商貨,每貫稅二十文;竹、木、茶、漆,皆十一稅一,以充常平之本”①。這也是我國文獻中最早的稅茶記載。課征茶漆十一稅的第三年,朱亂,德宗逃到奉天(今陜西乾縣),為減輕百姓負擔,詔罷商貨稅。但不久,如《文獻通考》所說,貞元九年正月,鹽鐵使張滂以水災兩稅不登,請“于出茶州縣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由定三等,時估每十稅一”②;由此重又恢復茶稅,并自此把稅茶作為一種定制。
貞元時茶稅歲入不超過四十萬貫,還不算太重。但是至穆宗長慶元年(821),因“兩鎮用兵,帑藏空虛”,又加“禁中起百尺樓,費不可勝計”,于是鹽鐵使王播請大增茶稅,“率百錢增五十”,使每年的茶稅一下增加到六十萬貫以上。文宗時,王涯為相,為盡取茶利,他進一步提出了官營官賣的榷茶制度,自兼榷茶使,于大和九年頒令榷茶。強徙民間茶樹于官場,并焚其積舊;商人只能購買官場的茶葉,而且大增茶稅,一時搞得天怒人怨。不久,王涯被誅,榷茶也隨之中輟。武宗會員元年(841),崔珙任鹽鐵使,“又增江淮茶稅。是時,茶商所過州縣有重稅,或掠奪舟車,露積雨中;諸道置邸以收稅,謂之``'地錢”。當時茶葉貿易由于中央榨取,地方搜括,結果,只會使“私販益起”。大中初年,斐休任鹽鐵使,針對當時茶稅混亂的情況,立茶法十二條,嚴禁私自販運和銷售茶葉。如規定“私鬻三犯皆三百斤乃論死;長引群旅茶雖少,皆死;雇載三犯至五百斤,居舍儈保四犯至千斤者皆死。園戶私鬻百斤以上杖背,三犯加重徭;伐園失業者,刺史縣令以縱私鹽論”①。對于這樣一個苛法,頒行后不但減少了私茶,官府增加了稅收,百姓也仍然“以為便”。所以至此,唐代茶葉的稅法,才相對穩定一些。
茶葉從不稅到稅,除反映其時茶葉生產、貿易的發展以外,它雖然是強加于園戶、茶商和廣大消費者的一種沉重負擔,但另一方面,同時也說明這時的茶業,也已成為國家賦稅所賴的一種重要的社會生產事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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