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對開展傳習活動確有困難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予以支持,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資助傳承人的授徒傳藝或教育培訓活動; 二、提供必要的傳習活動場所; 三、資助有關技藝資料的整理、出版; 四、提供展示、宣傳及其他有利于項目傳承的幫助。 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確有困難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進行資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二號)、《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4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文化行政部門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項目操作程序、技術規范、原材料要求、技藝要領等; 二、制定項目傳承計劃和具體目標任務,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三、采取收徒、辦學等方式,開展傳承工作,無保留地傳授技藝,培養后繼人才; 四、積極參與展覽、演示、研討、交流等活動; 五、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提交項目傳承情況報告。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二號)、《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