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釋義(一)第 5 頁

第七條 對在繼承和發展中醫藥事業中做出顯著貢獻和在邊遠地區從事中醫藥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釋義】 本條是對在中醫藥事業中作出貢獻和突出工作成績者給予獎勵的規定。
一、在繼承和發展中醫藥事業中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
本條規定的“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在繼承發展中醫藥事業中有下列貢獻之一者:
1.在貫徹執行中醫藥法律、法律和政策,對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有重大貢獻的;
2.在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和中醫藥教育、科研、中醫藥事業管理、促進中西醫結合等理論與實踐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
3.捐獻或發掘、整理有價值的中醫藥學術文物或有特效的處方、診療技術的(參見第三章第二十三條);
4. 名老中醫藥專家培養學術繼承人授業取得突齔杉ǖ模?br /> 5.資助中醫藥事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
6.促進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對在中醫藥科學研究方面取得重大進展與突破性研究成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等規定,由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按規定給予獎勵。
二、在邊遠地區從事中醫藥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
我國地域遼闊,由于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不平衡,邊遠、老少、貧困地區人民健康水平較低,生活工作條件極為艱苦。建國以來,一大批中醫藥工作者赴邊遠地區,支援當地的建設,他們克服種種困難,兢兢業業,為邊遠地區社會和經濟發展,人民健康的保障和中醫藥事業發展作出了貢獻。有的幾十年如一日,長期工作在中醫藥衛生一線,受到當地群眾的擁戴,涌現出一些優秀的醫務工作者。對長期在邊遠地區及支援西部建設中,工作優秀,成績突出的中醫藥單位和個人,國家從行政立法上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中醫醫療機構與從業人員
第八條 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和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釋義】 本條是關于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應具備的條件的規定。
中醫醫療機構是指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中醫、中西醫結合的醫院、門診部和診所。為了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國有限的醫療衛生資源,充分發揮中醫藥的作用,最大程度滿足人民群眾對醫療、衛生、保健的需求.中醫醫療機構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中醫醫療機構的設置應根據當地人民對醫療服務的需求,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地理條件、人口狀況,確定中醫醫療機構的類別和級別,并依據《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執行。
一、開辦中醫醫療機構必須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的規定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規模沒施、科室設置、以及人員、設備、資金、制度等作了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基本標準是醫療機構達到預定目標、履行相應功能與任務的保證;是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是衛生行政部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依據。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衛生部)制定。
二、開辦中醫醫療機構必須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
實施區域衛生規劃是我國衛生改革和發展的重大舉措,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衛生事業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
區域衛生規劃以滿足區域內全體居民的基本衛生服務需求,保護與增進健康為目的,對機構、床位、人員、設備等衛生資源進行統籌規劃,合理配置。它的目標是構建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有效、經濟、公平的衛生服務體系和管理體制,改善和提高衛生綜合服務能力和資源利用效率。
中醫藥是我國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西醫并重,共同發展,互相補充,可以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完善有效的醫療保健服務。在區域衛生規劃中,要充分認識中醫藥在我國衛生事業中的地位和作用,將中醫藥作為重要衛生資源進行科學配置,充分發揮中醫藥在保障人民群眾健康中的作用。
各地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調查本地中醫藥資源與中醫藥服務需求,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使中醫藥資源尤其是中醫醫療機構得到合理配置;在宏觀調控建設規模的前提下,明確各級各類中醫醫療機構的功能定位;加強現有中醫醫療機構的內涵建設;構建功能明確、層次清晰的中醫醫療保健服務網絡。對當前尚沒有得到有效利用的中醫藥資源要進行布局結構和服務結構方面的調整和優化,但不能隨意撤開中醫醫療機構。鼓勵進行聯合、重組或共建中醫醫療服務集團的探索;鼓勵和引導中醫醫療機構、人力、技術資源向農村和社區流動;鼓勵在社區衛生服務中開展多種形式的中醫藥服務。
三、開辦中醫醫療機構必須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審批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開辦中醫醫療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井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1)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縣級人民政府衛牛行政部門申請;
(2)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民政府衛牛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四、明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法律地位
中醫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由衛生部統一印制。
按規定,床位在100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校驗期為三年;其他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年。
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滿前三個月向登記機關中請辦理校驗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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