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4號令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并繳納會費的,可以自愿參加紅十字會。
第四條 中國紅十字會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循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確立的基本原則,依照中國參加的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五條 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并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紅十字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有關的活動。
第六條 中國紅十字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則,發展同各國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七條 中國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志。
第二章 組織
第八條 縣級以上按行政區域建立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全國性行業根據需要可以建立行業紅十字會。
全國建立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第九條 各級紅十字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會長和副會長。
各級紅十字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
第十條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設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各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理事會聘請。
第十一條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章 職責
第十二條 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救災的準備工作;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
(二)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群眾參加現場救護;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
(三)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四)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五)宣傳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
(六)依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七)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紅十字會有權處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資;在處分捐贈款物時,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愿。
第十四條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執行救助任務并標有紅十字標志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第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 例第十九條 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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