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釋義(一)第 4 頁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使中醫藥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區域衛生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居民醫療需求,統籌安排中醫醫療機構的設置和布局,完善城鄉中醫服務網絡。
【釋義】本條是關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職責的規定。
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
1.政府對發展中醫藥事業負有重要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管理所轄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務。各級人民政府作為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劃、實施部門,對實現我國新世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推進經濟與社會發展擔負著重大職責。《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明確規定:“我國衛生事業是政府實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會公益事業。衛生事業發展必須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政府對發展衛生事業負有重要責任。”中醫藥事業是社會與經濟發展的重要方面,是衛生事業的組成部分,承擔著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推動生產力發展的重要任務,因此,各級人民政府對中醫藥事業發展負有重要責任。
2.《中醫藥條例》從國家法律層面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我國編制實施的《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指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主要預期目標之一是“城市醫療衛生服務水平和農村醫療服務設施繼續改善,人民健康水平進一步提高。”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計劃綱要》,結合社會、經濟發展實際,編制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以確保國家和本地區經濟與社會發展目標的實現。《中醫藥條例》在總則中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明確了發展中醫藥事業是各級政府部門的重要職責,以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形式,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3. 各級政府努力增加投入是發展中醫藥事業的物質條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是國家行政法規的規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明確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要認真貫徹中西醫并重方針,加強對中醫藥工作的指導,逐步增加投入,為中醫藥發展創造良好的物質條件。”關鍵是“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在組織實施發展計劃時,才能使對中醫藥事業的投入增加得到保證。政府對發展衛生事業負有重要責任,各級政府應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和《中醫藥條例》的要求,逐步增加對中醫藥事業的投入,同時,要通過廣泛動員社會各方面籌集發展衛生事業的資金,為中醫藥發展創造良好的物質條件。
二、中醫藥事業要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1.對中醫藥事業的投入要與經濟增長水平相適應。既其增長比例要與國內生產總值(GDP)的增長比例相協調。
2.中醫藥事業發展要與社會總體發展水平相適應。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根本目的是要滿足人民群眾的醫療保健需要,因此,具規模、數量要與人民群眾的需求相適應。
三、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區域衛生規劃時應統籌安排中醫藥機構設置和布局。
1.區域衛生規劃是指以滿足區域內全體居民的基本衛生服務需求、保護與增進健康為目的,對機構、床位、人員、設備等衛生資源進行統籌規劃,合理配置。區域衛生規劃的目標是構建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有效、經濟、公平的衛生服務體系和管理體制,改善和提高衛生綜合服務能力和資源利用率。區域衛生規劃的基本原則中明確要求:要優先發展和保證基本衛生服務,大力推進社區衛生服務。重點加強農村衛生和預防保健,重視和發揮傳統醫藥在衛生服務中的作用。
2.將中醫藥納入政府制定的區域衛生規劃,、是對中醫藥事業發展實行調控的一種重要手段。它以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為前提,以滿足區域內全體居民對中醫藥基本服務需求為目標。“市(地)級政府根據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區域衛生規劃指導原則和衛生資源配置標準,制定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并組織實施。”《中醫藥條例》從立法上明確了政府在制定區域衛生規劃時的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區域衛生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居民醫療需求”,規劃發展中醫藥事業。
3.統籌安排中醫醫療機構的設置和規劃布局,完善城鄉中醫服務網絡。統籌安排,是要以滿足區域內全體居民的基本衛生服務需求為目標,對中醫醫療機構、床位、人員,設備和經費等衛生資源實行“統籌安排、合理配置”。城市中醫藥衛生服務體系要符合衛生改革要求。各級政府要采取措施,鼓勵中醫醫療機構積極參與社區衛生服務,逐步形成功能合理、群眾方便的衛生服務網絡。基層中醫醫療機構要以社區、家庭為重點服務對象,開展疾病預防、常見病與多發病的診治以及健康教育.重視面向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城市弱勢群體的健康服務。把社區醫療服務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建立雙向轉診制度。鼓勵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和社會個人,開設社區中醫衛生服務網點,并納入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城市大醫院主要從事急危重癥和疑難病癥的診療,結合臨床實踐開展中醫藥教育和科研工作,不斷提高中醫藥科技水平,積極篩選中醫藥適宜技術向基層社區推廣,指導和培訓基層中醫藥服務人員。社會力量和個人開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政府對其積極引導,依法審批,嚴格監督管理。
加強農村中醫藥網絡建設,發揮中醫藥在農村衛生服務中的優勢與作用。“農村衛生關系到保護農民身體健康和振興農村經濟的大局”,對保證社會安定,提高生產力,推動社會與經濟發展意義重大。針對我國農村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和2003年初國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教訓,2003年5月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召開會議,研究如何加強農村衛生工作。中央主要領導指出:沒有農民的小康,就沒有全國的小康,沒有農民的健康,就不可能實現小康。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采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規劃與領導。“合理配置衛生資源,加強縣級中醫醫院和鄉(鎮)衛生院中醫科建設,為農村中醫藥發展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加強鄉村醫生中醫藥知識和技能培訓,培訓一批具有中醫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的農村中醫骨干。鼓勵農村臨床醫療服務人員兼學中醫并應用中醫藥診療技術為農民服務,要篩選推廣農村中醫藥適宜技術,擴大中醫藥服務領域,在規范農村中醫藥管理體制和服務的基礎上,允許鄉村中醫藥技術人員自種、自采、自用中草藥。”通過國家行政法規的保證和政策引導,形成中醫藥發展的社會基礎,完善城鄉中醫服務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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