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法
清法
治療學術語。系八法之一。又稱清熱法。用寒涼藥物以清解火熱證的治法。《素問·至真要大論》:“治熱以寒”,“溫者清之”。凡由溫、熱、火、暑邪致病而形成里熱證,均以此法治療。臨床多用于熱性病和臟腑火熱證。對熱性病,有清衛分、清氣分、清營分、清血分之分。對臟腑熱病,則據臟腑辨證,針對某臟某腑的熱證而立法處方。如口舌生瘡用導赤散清心火;牙齦腫痛用清胃散清胃火;脅痛、耳聾、目赤用龍膽瀉肝湯清肝火;燥熱咳嗽用瀉白散清肺火;熱痢后重用白頭翁清腸火等。熱證又有虛熱和實熱之分,對實熱證適用苦寒清熱;對虛熱證多用甘涼清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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