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草案)第 6 頁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發展中醫藥服務,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一是加強中醫藥服務體系和能力建設。草案規定,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合理規劃和配置服務資源,提升服務能力;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平等對待民營和公立中醫醫療機構(第六條、第七條)。二是進一步發揮中醫藥的作用。草案規定,發展中醫藥預防、保健服務,并將其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發揮中醫藥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疾病防控中的作用(第十二條)。三是保持中醫藥特色。草案規定,中醫醫療機構要以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中醫藥服務要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遵守中醫藥服務基本要求(第十條、第十一條)。四是強化政策支持和保障。草案規定,政府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等醫藥衛生政策,要有利于發揮中醫藥優勢,支持中醫藥發展,將符合條件的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制定有關政策要有中醫藥主管部門參加(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二)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和發展需要的中醫醫師、診所準入管理制度。根據中醫服務人員存在師承、家傳等培養方式的實際,在充分考慮醫療安全風險的基礎上,草案對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和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開辟了通過實踐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獲得中醫醫師資格的途徑,即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風險組織開展分類考核,考核合格即獲得醫師資格,并可以以個人開業的方式從事醫療活動。同時,考慮到中醫診所主要是醫師坐堂望聞問切,服務簡便,不像西醫醫療機構需要配備相應的儀器設備,草案將中醫診所由現行的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第八條、第九條)
(三)強化監管,預防和控制醫療安全風險。現行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涵蓋了對中醫藥服務的監管,草案對個別制度作了調整完善,補充規定:以考核方式取得醫師資格的,只可在考核、注冊的執業范圍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中醫診所只能開展備案的診療范圍內的醫療活動,并將診療范圍等相關信息在診所的明顯位置公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管,并將超范圍執業作為監管重點。(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
(四)完善中藥管理制度,促進中藥發展。現行藥品管理法涵蓋了中藥的管理,草案針對當前影響中藥發展的主要問題,作了補充規定:一是提高中藥材質量。草案規定,鼓勵中藥材規范化種植養殖;建立道地中藥材評價體系,扶持道地中藥材生產基地建設;規范中藥材采集、貯存以及初加工;定期組織中藥材質量監測,公布監測結果(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二是完善中藥飲片管理制度。草案規定,醫療機構可以根據臨床需要,憑處方炮制市場上沒有供應的中藥飲片,或者對中藥飲片進行再加工(第二十條)。三是促進中藥制劑發展。草案規定,鼓勵醫療機構配制和使用中藥制劑,支持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對僅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和委托配制中藥制劑,由現行的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加強對備案中藥制劑品種的不良反應監測和監督檢查(第二十二條)。
(五)加強中醫藥人才培養。一是完善學歷教育。草案規定,國家建立適應中醫藥事業發展需要、規模適宜、結構合理、形式多樣的中醫藥教育體系,支持專門實施中醫藥教育的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發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二是增強人才培養的針對性。草案規定,中醫藥教育應當遵循中醫藥人才成長規律,以中醫藥內容為主,注重中醫藥經典理論和中醫藥臨床實踐、現代教育方式和傳統教育方式相結合(第二十四條)。三是鼓勵中醫藥師承教育。草案規定,鼓勵中醫醫師和中藥技術人員在執業、業務活動中帶徒授業,拓寬教育途徑(第二十六條)。
此外,草案還規定了支持中醫藥繼承創新、推動和規范中醫藥文化傳播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并與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作了銜接。(第五章、第七章、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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