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草案)第 3 頁
第四章 人才培養
第二十三條 國家發展中醫藥教育,建立適應中醫藥事業發展需要、規模適宜、結構合理、形式多樣的中醫藥教育體系;加強中醫全科醫師、專科醫師和城鄉基層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培養和培訓;鼓勵開展高層次的中西醫結合教育。
第二十四條 中醫藥教育應當遵循中醫藥人才成長規律,以中醫藥內容為主,體現中醫藥文化特色,注重中醫藥經典理論和中醫藥臨床實踐、現代教育方式和傳統教育方式相結合。
第二十五條 國家完善中醫藥學校教育體系,支持專門實施中醫藥教育的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發展。中醫藥學校教育的培養目標、修業年限、教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評價、學歷教育及學術水平評價標準等,應當體現中醫藥學科特色,符合中醫藥學科發展規律。
第二十六條 國家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鼓勵中醫醫師、中藥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業務活動中帶徒授業,傳授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培養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中醫藥繼續教育,加強城鄉基層醫務人員中醫藥基本知識和技能的培訓。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所在機構應當為其接受繼續教育創造條件。
第五章 繼承創新與文化傳播
第二十八條 國家支持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的繼承和創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發展,發揮其在中醫藥繼承和創新中的主體作用。
第二十九條 國家保護中醫藥傳統知識。中醫藥傳統知識持有人對其持有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享有傳承使用的權利,對他人獲取、利用其持有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權利。
第三十條 對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遴選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學術傳承項目和傳承人,并為傳承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傳承人應當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關的學術資料。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有關規定開展傳承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中醫藥古籍文獻、著名中醫藥專家的學術思想和診療經驗以及民間中醫藥技術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普及中醫藥知識,倡導中醫藥養生,鼓勵組織、個人創作中醫藥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三十二條 開展中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對中醫藥作虛假、夸大宣傳,不得以中醫藥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開展中醫藥養生知識宣傳,應當聘請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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