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草案)第 5 頁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中醫藥的管理,本法未作特別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軍隊的中醫藥管理,由軍隊衛生主管部門依據本法和軍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四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促進本地方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草案)第 5 頁》的說明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中醫藥是中華民族的瑰寶,是我國醫藥衛生體系的特色和優勢,是國家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高度重視中醫藥工作,堅持中西醫并重,中醫藥事業取得了顯著成就。2003年國務院制定的中醫藥條例對促進、規范中醫藥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中醫藥事業發展面臨一些新的問題和挑戰,主要表現為:中醫藥服務能力不足,特色和優勢發揮不夠充分;現行醫師管理、藥品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適應中醫藥特點和發展需要,一些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無法通過考試取得醫師資格,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品種萎縮明顯;中醫藥人才培養途徑比較單一,人才匱乏;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的傳承、發揚面臨不少困難。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22號)明確要求加快中醫藥立法工作,中醫界也一直呼吁制定一部較為全面的中醫藥法。為了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原衛生部于2011年12月向國務院報送了中醫藥法(草案)的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先后兩次征求中央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部分醫療機構、高校和專家的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赴北京、內蒙古、廣東、貴州等地進行了9次調研;梳理重點問題,召開專題論證會。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會同衛生計生委、中醫藥局等有關部門對送審稿進行了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草案)第 5 頁》(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2015年12月9日國務院第11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草案的總體思路
草案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遵循中醫藥自身規律,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二是貫徹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要求,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充分發揮中醫藥在醫藥衛生事業中的作用;三是堅持扶持與規范并重,在推動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同時,注意預防和控制風險,保障醫療安全;四是處理好與現行法律的關系,在中醫藥的管理上,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已有規定的,本法不再重復規定,僅對其中不適應中醫藥特點和發展需要的制度作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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