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識別非藥品冒充的藥品
我們先來分析其特征。
1.選擇特定的銷售對象。非藥品冒充藥品通常以老年人為銷售對象,經銷商抓住老年人體弱多病、求治心切、時間充裕等特點,有針對性地展開推銷。
2.進行虛假的廣告宣傳。經銷商一般會選擇在產品銷售地有較大影響的媒體,展開集中式、大篇幅、連續性的廣告宣傳攻勢,大肆吹噓其產品在治療某種疾病上的神奇功效,甚至以患者、醫生的名義做形象廣告。
3.借助“義診”等大型活動。經銷商往往不惜重金,聘請在銷售地有一定知名度的醫生開展“專家咨詢”“免費檢測”“義診”等活動,騙取消費者的信任,誘導其購買產品。
4.經常變換銷售地點。“打一槍換一個地方”是非藥品冒充藥品銷售的主要模式。經銷商舉辦的銷售活動在一個地方一般只進行三五天,且活動時間大都選在清晨6時至7時,以逃避執法部門的監管。
5.現場“煽情”誘導消費。經銷商每到一地,大量散發傳單,寄送邀請函,以開辦講座等活動為“誘餌”,將群眾聚集到經銷商臨時租用的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通過極具煽動性的宣傳,誘導消費者盲目購買其推銷的產品。
6.產品質次、價高、無效果。以食品、保健用品等產品冒充的藥品,一般生產工藝簡單,生產設備簡陋,原料成本低廉,完全沒有治療疾病的作用,而價格卻很高。經銷商往往鼓動消費者一次性購買數療程的產品,以達到所謂“療效”。
一些不法人員以非藥品冒充藥品銷售,不僅延誤患者及時接受正規治療的時間,加重其經濟負擔和健康損害,而且嚴重擾亂了藥品市場秩序。對此類行為,按照《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應按假藥論處。筆者認為,藥品監管部門除了應以確保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為己任,主動管轄此類售假行為,還應注意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注意搜集確鑿證據。藥品監管執法人員要親臨現場,深入調查,注意收集產品的廣告宣傳資料、產品說明書等書證,對產品實物應及時予以先行登記保存,同時,收集銷售現場的視聽證據和已購買產品的群眾的證詞。二是注意手續的完備。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對假藥、劣藥的處罰通知,必須載明藥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而假冒藥品的產品在檢驗機構由于無檢驗標準而無法實施有針對性的檢驗,對此,筆者建議,可由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該產品無檢驗標準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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