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科技成果鑒定、軟科學研究成果評審規程(試行)第 8 頁
第二十九條 科技成果鑒定(評審)全部過程完成后,科技成果鑒定(評審)的資料按科技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歸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科技的職能部門存檔申報資料1份、證書一式兩份。
第三十條 鑒定(評審)內容,如發現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撤消鑒定(評審),追回鑒定證書,并于3年內不得申請鑒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列入各省(區、市)中醫藥科技管理部門中醫藥科技計劃內的應用技術成果和軟科學研究成果,可參照本規程由各省(區、市)中醫藥管理部門歸口鑒定(評審)。
第三十二條 《中醫藥科技成果鑒定專用章》由國家科委統一刻制,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科技的職能部門指定專人保管、使用。
第三十三條 本規程解釋權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三十四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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