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yī)藥科技成果鑒定、軟科學研究成果評審規(guī)程(試行)第 4 頁
第四章 鑒定(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 中醫(yī)藥科技成果鑒定(評審),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即申請鑒定(評審)單位)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向其主管部門(各省(區(qū)、市)中醫(yī)藥管理部門)提交書成申請;國家中醫(yī)藥管理局直屬單位直接向國家中醫(yī)藥管理局提交申請。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該成果的第一完成單位負責申請。同一成果只能鑒定(評審)1次。
第十六條 主管部門審查鑒定(評審)報告及材料,簽字、加蓋公章,于建議鑒定(評審)日期前兩個月報國家中醫(yī)藥管理局審查。國家中醫(yī)藥管理局自收到鑒定(評審)申請之日起30天內,作出是否同意鑒定(評審))的明確答復,并確定組織、主持鑒定(評審)單位、鑒定(評審)形式、鑒定(評審)委員會名單及正、副主任委員;若委托鑒定(評審),則復函明確受托主持鑒定(評審)單位。
第十七條 申請科技成果鑒定(評審)應符合本規(guī)程第四條規(guī)定的范圍,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合同或者計劃任務書約定的各項要求;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人員名次排列異議和權屬方面的爭議;
(三)技術資料齊全,并符合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
第十八條 鑒定(評審)申請,應當在當年10月31日前上報國家中醫(yī)藥管理局負責科技的職能部門,過期申報者,順延為下一年度的鑒定(評審)。
第十九條 申請科技成果鑒定(評審),須申報下列材料:
。ㄒ唬┛萍汲晒b定1.鑒定申請報告(公函)1份;
2.《科學技術成果鑒定申請表》3份;
3.完成單位起草的《鑒定證書》1份;
4.課題計劃任務書或合同書1份;
5.省級科技信息機構出具的檢索材料和查新結論報告1份;
6.完整的技術資料1套;
7.《國家中醫(yī)藥管理局科技成果鑒定項目研究工作總結報告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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