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鑒定規程(試行)
科技成果鑒定規程(試行)
(國家科委1994年12月)
為了貫徹執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第19號令發布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以下簡稱《鑒定辦法》),正確理解《鑒定辦法》的有關內容,規范科技成果鑒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訂本規程。
一、科技成果鑒定的一般原則
(一)科技成果鑒定是指有關科技行政管理機關聘請同行專家,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科技成果進行審查和評價,并作出相應的結論。科技成果鑒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
(二)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確判別科技成果的質量和水平,促進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三)科技成果鑒定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確保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四)科技成果鑒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評價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國家鼓勵科學成果通過市場競爭、社會實踐和生產實踐,以及學術上的百家爭鳴等方法得到評價和認可。
(五)科技成果鑒定嚴格實行歸口管理,杜絕政出多門、多頭管理帶來的不良后果,以保證《鑒定辦法》的有效貫徹。
國家科委歸口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具體由國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負責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歸口管理、監督本地區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具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負責執行。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管理、監督本部門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具體由各有關部門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負責執行。
二、鑒定范圍
(一)根據《鑒定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科技成果鑒定的范圍是指列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計劃內的應用技術成果,以及少數科技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
1本條所稱的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科技計劃是指:
(1)國家科技計劃包括國家科委、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國家重大科技計劃(如國家科技攻關計劃中只對專題取得的成果組織鑒定,八六三計劃只對重大技術項目和課題取得的成果組織鑒定);
(2)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計劃的范圍,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根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具體情況與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商定,報國家科委備案。對于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城市的科技計劃,就科技成果鑒定來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同意可視為省級科技計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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