脈經卷第七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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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不可吐證第四
太陽病,當惡寒而發熱,今自汗出,反不惡寒發熱,關上脈細而數,此醫吐之過也。若得病一日、二日吐之,腹中饑,口不能食;三日、四日吐之,不喜糜粥,欲食冷食,朝食暮吐,此醫之所致也,此為小逆。
太陽病,吐之者,但太陽病當惡寒,今反不惡寒,不欲近衣,此為吐之內煩也。
少陰病,飲食入則吐,心中溫溫欲吐,復不能吐,始得之,手足寒,脈弦遲,此胸中實,不可下。若膈上有寒飲,干嘔者,不可吐,當溫之。
諸四逆厥者,不可吐之,虛家亦然。
病可吐證第五
大法,春宜吐。
凡服湯吐,中病便止,不必盡劑也。
病如桂枝證,其頭不痛,項不強,寸口脈微浮,胸中痞堅,氣上撞咽喉,不得息,此為胸有寒,當吐之。
病胸上諸實,胸中郁郁而痛,不能食,欲使人按之,而反有濁唾,下利日十余行,其脈反遲,寸口微滑,此可吐之,利即止。
少陰病,飲食入則吐,心中溫溫欲吐,復不能吐,當遂吐之。
宿食在上管,當吐之。
病者手厥冷,脈乍緊,邪結在胸中,心下滿而煩,饑不能食,病在胸中,當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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