脈經卷第九 平妊娠胎動血分水分吐下腹痛證第二
脈經卷第九 平妊娠胎動血分水分吐下腹痛證第二
婦人懷胎,一月之時,足厥陰脈養。二月,足少陽脈養。三月,手心主脈養。四月,手少陽脈養。五月,足太陰脈養。六月,足陽明脈養。七月,手太陰脈養。八月,手陽明脈養。九月,足少陰脈養。十月,足太陽脈養。
諸陰陽各養三十日活兒。手太陽、少陰不養者,下主月水,上為乳汁,活兒養母。懷娠者不可灸刺其經,必墮胎。
婦人懷娠三月而渴,其脈反遲者,欲為水分。復腹痛者,必墮胎。
脈浮汗出者,必閉。其脈數者,必發癰膿。五月、六月脈數者,必向壞。
脈緊者,必胞滿。脈遲者,必腹滿而喘。脈浮者,必水壞為腫。
問曰:有一婦人,年二十所,其脈浮數,發熱嘔咳,時下利,不欲食,脈復浮,經水絕,何也?師曰:法當有娠。何以故?此虛家法當微弱,而反浮數,此為戴陽。陰陽和合,法當有娠。到立秋,熱當自去。何以知然?數則為熱,熱者是火,火是木之子,死于未。未為六月位,土王,火休廢,陰氣生,秋節氣至,火氣當罷,熱自除去,其病即愈。
師曰:乳后三月有所見,后三月來,脈無所見,此便是軀。有兒者護之,恐病利也。何以故?懷妊陽氣內養,乳中虛冷,故令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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