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第 13 頁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第 13 頁
第四十條 醫療機構違反藥品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其情節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對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臨床藥學:是指藥學與臨床相結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為中心,研究與實踐臨床藥物治療,提高藥物治療水平的綜合性應用學科。
臨床藥師:是指以系統藥學專業知識為基礎,并具有一定醫學和相關專業基礎知識與技能,直接參與臨床用藥,促進藥物合理應用和保護患者用藥安全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危害藥品:是指能產生職業暴露危險或者危害的藥品,即具有遺傳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對生育有損害作用以及在低劑量下可產生嚴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藥品,包括腫瘤化療藥物和細胞毒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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