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第 2 頁
www.ibe2005.net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07-3-31 6:28:12 

第四章紅十字標志的禁止使用
第十八條紅十字標志不得用于:
(一)商標或商業性廣告;
(二)非紅十字會或者非武裝力量的醫療機構;
(三)藥店、獸醫站;
(四)商品的包裝;
(五)公司的標志;
(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
(七)本辦法規定可以使用紅十字標志以外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罰則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紅十字會有權予以勸阻,并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絕停止使用的,紅十字會可以提請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使用:
(一)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會員、紅十字青少年會員以外的人員使用標明性紅十字標志的;
(二)非紅十字會使用的建筑物及其他場所使用標明性紅十字標志的;
(三)非紅十字會的醫療機構使用標明性紅十字標志的;
(四)不屬于紅十字會的物品、運輸工具等使用標明性紅十字標志的;
(五)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紅十字標志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擅自使用紅十字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非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武裝力量中的組織和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軍隊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有關紅十字標志保護性使用的規定未盡事宜,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公約和議定書。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錄入:管理員 責任編輯:中醫五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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