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見第 5 頁
(三)加強基層中醫藥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
按照《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標準》、《鄉鎮衛生院中醫科基本標準》、《社區衛生服務站基本標準》配備中醫藥人員。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各省(區、市)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允許具有中醫藥一技之長的人員經過臨床考核、農民評議和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中等中醫學專業水平考試并合格后,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鄉村醫生(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中等中醫學專業水平考試基本要求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另行制定。到2015年,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中醫類別醫師占醫師總數的比例達到20%以上;社區衛生服務站至少配備1名中醫類別醫師或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臨床類別醫師;村衛生室至少配備1名以中醫藥服務為主的鄉村醫生或能中會西的鄉村醫生。
開展中醫類別全科醫生規范化培訓和轉崗培訓以及經濟欠發達農村地區中醫類別助理全科醫生培訓。開展多層次師承教育,鼓勵老中醫師帶徒。開展基層在職在崗中醫藥人員中醫專業學歷教育和繼續教育,開展臨床類別醫師和以西醫為主的鄉村醫生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鼓勵高等中醫藥院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
(四)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藥特色優勢建設。
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以及部隊衛生機構的各個中醫臨床科室集中設置,建設中醫藥文化氛圍濃郁并相對獨立的中醫藥綜合服務區,形成多種中醫藥方法和手段綜合使用的中醫藥綜合服務模式。
建立縣級中醫醫院和城市大中型中醫醫院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指導幫扶機制。在縣級中醫醫院和城市大中型中醫醫院設置基層指導科,采取接受進修、巡回醫療、輪流下派、技術培訓等多種形式,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中醫藥業務指導。探索中醫類別醫師縣、鄉、村縱向流動機制,逐步建立縣級中醫醫院從人才、技術等多方面幫扶鄉鎮衛生院建設中醫科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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