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第 9 頁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第 9 頁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根據臨床需要建立靜脈用藥調配中心(室),實行集中調配供應。靜脈用藥調配中心(室)應當符合靜脈用藥集中調配質量管理規范,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技術審核、驗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調配靜脈用藥。在靜脈用藥調配中心(室)以外調配靜脈用藥,參照靜脈用藥集中調配質量管理規范執行。
醫療機構建立的靜脈用藥調配中心(室)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制劑管理按照《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章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配置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醫療機構直接接觸藥品的藥學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本機構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8%。建立靜脈用藥調配中心(室)的,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另行增加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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