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81號)第 14 頁
(三)未按照要求開展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報告、調查、評價和處理的;
(四)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的;
(五)未按照要求開展重點監測的;
(六)不配合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相關調查工作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藥品生產企業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相應藥品不予再注冊。
第五十九條 藥品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開展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報告、調查、評價和處理的;
(三)不配合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相關調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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