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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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標志
第十六條 紅十字標志具有保護作用和標明作用。
紅十字標志的保護使用,是標示在武裝沖突中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的人員和設備。其使用辦法,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執行。
紅十字標志的標明使用,是標志與紅十字活動有關的人或者物。其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 因宗教信仰使用紅新月標志的,其使用辦法適用紅十字標志的使用規定。
第十八條 軍隊使用紅十字標志,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禁止濫用紅十字標志。
對于濫用紅十字標志的,紅十字會有權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絕停止使用的,紅十字會可以提請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經費與財產
第二十條 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ㄈ﹦赢a和不動產的收入;
。ㄋ模┤嗣裾膿芸。
第二十一條 國家對紅十字會興辦的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福利事業給予扶持。
第二十二條 紅十字會為開展救助工作,可以進行募捐活動。
第二十三條 紅十字會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業的捐贈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四條 紅十字會建立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紅十字會的經費使用應當與其宗旨相一致。
紅十字會對接受的境外捐贈款物,應當建立專項審查監督制度。
紅十字會經費的來源和使用情況每年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紅十字會的經費使用情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紅十字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法所稱"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確立的基本原則"是指1986年10月日內瓦國際紅十字大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章程"中確立的人道性、公正性、中立性、獨立性、志愿服務、統一性和普遍性七項基本原則。
本法所稱"日內瓦公約",是指中國加入的于1949年8月12日締結的日內瓦四公約,即:《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關于戰浮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和《關于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本法所稱日內瓦公約"附加議定書",是指中國加入的于1977年6月8日締結的《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于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和《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于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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