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 3 頁
www.ibe2005.net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07-3-31 6:38:11 

第三章 疫情報告
第三十四條 執行職務的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為責任疫情報告人。
責任疫情報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時限向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告疫情,并做疫情登記。
第三十五條 責任疫情報告人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城鎮于6小時內,農村于12小時內,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向發病地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并同時報出傳染病報告卡。
責任疫情報告人發現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城鎮于12小時內,農村于24小時內向發病地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出傳染病報告卡。
責任疫情報告人在丙類傳染病監測區內發現丙類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在24小時內向發病地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出傳染病報告卡。
第三十六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責任疫情報告人應當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向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報告疫情。接到疫情報告的衛生防疫機構應當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報告上級衛生防疫機構和當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政府。
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發現甲類傳染病和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報告后,應當于6小時內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第三十七條 流動人員中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傳染病報告、處理由診治地負責,其疫情登記、統計由戶口所在地負責。
第三十八條 鐵路、交通、民航、廠(場)礦的衛生防疫機構,應當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告疫情。
第三十九條 軍隊的傳染病疫情,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根據軍隊有關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軍隊的醫療保健和衛生防疫機構,發現地方就診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報告疫情,并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四十條 國境口岸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和港口、機場、鐵路衛生防疫機構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在發現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時,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時,衛生防疫機構和畜牧獸醫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第四十一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應當對轄區內各類醫療保健機構的疫情登記報告和管理情況定期進行核實、檢查、指導。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報告卡片郵寄信封應當印有明顯的"紅十字"標志及寫明××衛生防疫機構收的字樣。
郵電部門應當及時傳遞疫情報告的電話或者信卡,并實行郵資總付。
第四十三條 醫務人員未經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將就診的淋病、梅毒、麻風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攜帶者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和個人病史公開。
第四章 控 制
第四十四條 衛生防疫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傳染病的疫情處理實行分級分工管理。
第四十五條 艾滋病的監測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淋病、梅毒病人應當在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接受治療。尚未治愈前,不得進入公共浴池、游泳池。
第四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防疫機構在診治中發現甲類傳染病的疑似病人,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明確診斷。
第四十八條 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以及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接受檢疫、醫學檢查和防治措施。
前款以外的乙類傳染病病人及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應當接受醫學檢查和防治措施。
第四十九條 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留驗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后,留驗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屬單位按出勤照發。
第五十條 發現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場所,衛生防疫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后,應立即進行嚴格的衛生處理。
第五十一條 地方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發現本地區發生從未有過的傳染病或者國家已宣布消除的傳染病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時,向當地政府報告。
第五十二條 在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當地政府應當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組織衛生、醫藥、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農業、商業、民政、郵電、廣播電視等部門采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一)對病人進行搶救、隔離治療;
(二)加強糞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強自來水和其他飲用水的管理,保護飲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蟲、釘螺、鼠類及其他染疫動物;
(五)加強易使傳染病傳播擴散活動的衛生管理;
(六)開展防病知識的宣傳;
(七)組織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染疫動物密切接觸人群的檢疫、預防服藥、應急接種等;
(八)供應用于預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藥品、生物制品、消毒藥品、器械等;
(九)保證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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