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淘汰三十五項臨床檢驗項目、方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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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2月20日 衛生部令第18號)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部長令(第18號),推動醫藥衛生科學技術進步,提高我國臨床檢驗工作水平,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好的醫療衛生服務,經科學研究、試點和專家反復論證,決定淘汰35項臨床檢驗項目、方法。淘汰舊技術、利用新技術是推動科學技術發展的1項重要的技術政策工作,各級衛生主管部門和醫療衛生單位要認真組織貫徹執行,積極創造條件,做好新舊技術更替。要認真組織好宣傳工作,使廣大醫藥衛生工作者進一步增強依靠科技進步,積極采用新技術和適宜技術促進醫藥衛生事業發展的觀念,F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首批淘汰和替代的臨床檢驗項目及方法
。ㄒ唬┨蕴臋z測項目、方法
1、麝香草酚絮狀試驗;2、硫酸鋅濁度試驗;3、馬尿酸試驗;4、高田氏反應試驗;5、尿蘭母試驗;6、血清肌酸試驗;7、酚四溴酞磺酸鈉潴留試驗;8、腦脊液膠金試驗;9、腦磷脂膽固醇絮狀試驗。
(二)淘汰及相應可替代的檢測項目、方法
淘汰項目、方法 可替代的項目、方法
10、血清蛋白結合碘測定 T3T4及其他甲狀腺功能測定
11、黃疸指數測定 總膽紅素測定
12、凡登白試驗 直接膽紅素測定
13、血清β一脂蛋白測定 甘油三酯、總膽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測定
14、血清非蛋白氮測定 血清尿素氮測定
15、血紅蛋白血液硫酸銅比重試驗 血紅蛋白測定
16、尿膽紅素碘環試驗 重氮法、尿試紙法、Harrison
17、血清(漿)葡萄糖銅還原測定法 法葡萄糖氧化酶測定法、已糖激酶、鄰甲苯胺法測定
18、血清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GPT)金氏測定法 賴氏比色法、酶法測定
19、血清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GPT)酮體粉測定法 賴氏比色法、酶法測定
20、血清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GOT)金氏測定法 賴氏比色法、酶法測定
21、血清白蛋白鹽析測定法 溴甲酚綠結合法
22、血、尿淀粉酶溫氏測定法 碘淀粉比色測定法、蘇木杰比色測定法
23、血清梅毒克氏試驗 性病研究實驗室試驗VDRL
24、血清梅毒康氏試驗 不加熱血清反應素試驗USR
25、血清梅毒瓦氏補體結合試驗 快速血漿反應素環狀卡片試驗RPR
26、尿妊娠蟾蜍試驗 免疫學方法測HCG
27、血清鉀四苯硼鈉比濁測定法 火焰法、電極法測定
28、血清鈉比濁、比色測定法 火焰法、電極法測定
29、血清甲胎蛋白對流免疫電泳法 酶標法
30、血清甲胎蛋白單擴散法 酶標法
31、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對流免疫電泳法電泳法 酶標法
32、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單擴散法 酶標法
33、國際上已廢除的細菌名稱 “全國臨床檢驗操作規程”中規定的細菌分類名稱
34、藥敏試驗中“輕度敏感”和“極度敏感”的報告方式 采用“耐藥”、“中度敏感/中介度”、“敏感”3個等級報告方式
35、血紅蛋白沙利氏目測法(縣及縣級以上醫院淘汰) 氰化高鐵血紅蛋白測定法
二、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開展醫學檢驗的醫療衛生、醫學科研、醫學教育等單位。
三、自衛生部部長令開始實施之日起,不準再使用已淘汰的檢驗項目、方法出具檢驗報告。
四、各單位可根據人員素質、技術水平、儀器、試劑等具體條件,從本《規定》推薦的可替代方法中任選一項替代,凡采用的現行檢測方法優于推薦的取代方法者可繼續使用。
五、執行本《規定》是醫院質量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要納入醫院評審作為考核檢驗工作的依據之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六、以前公布的《全國臨床檢驗操作規程》等,凡與本《規定》不符之處,均以本《規定》為準。
七、本《規定》所淘汰的檢驗項目、方法的技術方面解釋權歸衛生部臨床檢驗中心。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部長令(第18號),推動醫藥衛生科學技術進步,提高我國臨床檢驗工作水平,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好的醫療衛生服務,經科學研究、試點和專家反復論證,決定淘汰35項臨床檢驗項目、方法。淘汰舊技術、利用新技術是推動科學技術發展的1項重要的技術政策工作,各級衛生主管部門和醫療衛生單位要認真組織貫徹執行,積極創造條件,做好新舊技術更替。要認真組織好宣傳工作,使廣大醫藥衛生工作者進一步增強依靠科技進步,積極采用新技術和適宜技術促進醫藥衛生事業發展的觀念,F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首批淘汰和替代的臨床檢驗項目及方法
。ㄒ唬┨蕴臋z測項目、方法
1、麝香草酚絮狀試驗;2、硫酸鋅濁度試驗;3、馬尿酸試驗;4、高田氏反應試驗;5、尿蘭母試驗;6、血清肌酸試驗;7、酚四溴酞磺酸鈉潴留試驗;8、腦脊液膠金試驗;9、腦磷脂膽固醇絮狀試驗。
(二)淘汰及相應可替代的檢測項目、方法
淘汰項目、方法 可替代的項目、方法
10、血清蛋白結合碘測定 T3T4及其他甲狀腺功能測定
11、黃疸指數測定 總膽紅素測定
12、凡登白試驗 直接膽紅素測定
13、血清β一脂蛋白測定 甘油三酯、總膽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測定
14、血清非蛋白氮測定 血清尿素氮測定
15、血紅蛋白血液硫酸銅比重試驗 血紅蛋白測定
16、尿膽紅素碘環試驗 重氮法、尿試紙法、Harrison
17、血清(漿)葡萄糖銅還原測定法 法葡萄糖氧化酶測定法、已糖激酶、鄰甲苯胺法測定
18、血清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GPT)金氏測定法 賴氏比色法、酶法測定
19、血清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GPT)酮體粉測定法 賴氏比色法、酶法測定
20、血清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GOT)金氏測定法 賴氏比色法、酶法測定
21、血清白蛋白鹽析測定法 溴甲酚綠結合法
22、血、尿淀粉酶溫氏測定法 碘淀粉比色測定法、蘇木杰比色測定法
23、血清梅毒克氏試驗 性病研究實驗室試驗VDRL
24、血清梅毒康氏試驗 不加熱血清反應素試驗USR
25、血清梅毒瓦氏補體結合試驗 快速血漿反應素環狀卡片試驗RPR
26、尿妊娠蟾蜍試驗 免疫學方法測HCG
27、血清鉀四苯硼鈉比濁測定法 火焰法、電極法測定
28、血清鈉比濁、比色測定法 火焰法、電極法測定
29、血清甲胎蛋白對流免疫電泳法 酶標法
30、血清甲胎蛋白單擴散法 酶標法
31、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對流免疫電泳法電泳法 酶標法
32、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單擴散法 酶標法
33、國際上已廢除的細菌名稱 “全國臨床檢驗操作規程”中規定的細菌分類名稱
34、藥敏試驗中“輕度敏感”和“極度敏感”的報告方式 采用“耐藥”、“中度敏感/中介度”、“敏感”3個等級報告方式
35、血紅蛋白沙利氏目測法(縣及縣級以上醫院淘汰) 氰化高鐵血紅蛋白測定法
二、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開展醫學檢驗的醫療衛生、醫學科研、醫學教育等單位。
三、自衛生部部長令開始實施之日起,不準再使用已淘汰的檢驗項目、方法出具檢驗報告。
四、各單位可根據人員素質、技術水平、儀器、試劑等具體條件,從本《規定》推薦的可替代方法中任選一項替代,凡采用的現行檢測方法優于推薦的取代方法者可繼續使用。
五、執行本《規定》是醫院質量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要納入醫院評審作為考核檢驗工作的依據之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六、以前公布的《全國臨床檢驗操作規程》等,凡與本《規定》不符之處,均以本《規定》為準。
七、本《規定》所淘汰的檢驗項目、方法的技術方面解釋權歸衛生部臨床檢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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