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中進一步發揮中醫藥作用的意見第 2 頁
二、貫徹落實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中鼓勵利用中醫藥服務政策
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貫徹落實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等5部門印發的《關于鞏固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衛農衛發[2009]68號)有關提高中醫藥報銷比例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適當提高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范圍內屬于國家基本藥物和地方增補藥品的中藥有關費用的報銷比例;將針灸和治療性推拿等中醫非藥物診療技術納入新農合報銷范圍,引導應用中醫藥適宜技術;在制定省級新農合報銷目錄時,應當適當考慮將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目錄。
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與中醫藥管理部門共同協調醫保部門,切實落實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將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針灸及治療性推拿等中醫非藥物診療技術納入城鎮職工和居民醫療保險報銷范圍。
三、進一步加強基層中醫藥服務網絡建設
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會同中醫藥管理部門,切實加強縣級中醫醫院建設,進一步加大對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印發的《鄉鎮衛生院中醫科基本標準》(國中醫藥發[2010]3號)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標準》(衛醫發[2006]240號)中有關中醫藥科室建設要求的貫徹落實力度,將中醫藥科室建設和中醫藥服務提供作為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中,要根據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室)印發的《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中心鄉鎮衛生院建設指導意見》、《村衛生室建設指導意見》(衛辦規財發[2009]98號)有關標準,進一步強化項目中心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中醫藥科室建設和中醫診療設備配備。
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基層常見病多發病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對基層中醫和西醫人員進行分類推廣培訓。鼓勵基層西醫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后運用中醫藥適宜技術。
通過衛生、中醫藥等多部門共同努力,力爭用3年時間使大多數鄉鎮衛生院和90%以上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標準化的中醫科和中藥房,大多數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站能夠提供中醫藥適宜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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