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管理辦法(試行)
處方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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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醫發〔2004〕269號
關于印發《處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加強處方開具、調劑、使用、保存的規范化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患者用藥安全,依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了《處方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四年八月十日
處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處方開具、調劑、使用、保存的規范化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患者用藥安全,依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開具、審核、調劑、保管處方的相應機構和人員。
第三條 處方是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
第四條 處方藥必須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
醫師處方和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并注意保護患者的隱私權。
第五條 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須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字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試用期的醫師開具處方,須經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醫師須在注冊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簽名留樣及專用簽章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
醫師被責令暫停執業、被責令離崗培訓期間或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后,其處方權即被取消。
第六條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七條 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第八條 處方格式由三部分組成:
(一)前記:包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名稱,處方編號,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室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并可添列專科要求的項目。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請取”的縮寫 )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三)后記:醫師簽名和/或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
第九條 處方由各醫療機構按規定的格式統一印制。麻醉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應分別為淡紅色、淡黃色、淡綠色、白色。并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十條 處方書寫必須符合下列規則:
(一)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項目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三)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嬰幼兒要注明體重。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要分別開具處方。
(六)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品。
(七)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可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藥物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之后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藥物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應在藥名之前寫出。
(八)用量。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九)為便于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注明臨床診斷。
(十)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一)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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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醫發〔2004〕269號
關于印發《處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加強處方開具、調劑、使用、保存的規范化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患者用藥安全,依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了《處方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四年八月十日
處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處方開具、調劑、使用、保存的規范化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患者用藥安全,依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開具、審核、調劑、保管處方的相應機構和人員。
第三條 處方是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
第四條 處方藥必須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
醫師處方和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并注意保護患者的隱私權。
第五條 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須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字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試用期的醫師開具處方,須經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醫師須在注冊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簽名留樣及專用簽章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
醫師被責令暫停執業、被責令離崗培訓期間或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后,其處方權即被取消。
第六條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七條 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第八條 處方格式由三部分組成:
(一)前記:包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名稱,處方編號,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室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并可添列專科要求的項目。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請取”的縮寫 )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三)后記:醫師簽名和/或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
第九條 處方由各醫療機構按規定的格式統一印制。麻醉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應分別為淡紅色、淡黃色、淡綠色、白色。并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十條 處方書寫必須符合下列規則:
(一)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項目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三)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嬰幼兒要注明體重。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要分別開具處方。
(六)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品。
(七)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可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藥物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之后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藥物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應在藥名之前寫出。
(八)用量。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九)為便于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注明臨床診斷。
(十)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一)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文章錄入:管理員 責任編輯:中醫五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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