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第 2 頁
三、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九)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完善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絡。發揮縣級醫院的龍頭作用,三年內中央重點支持2000所左右縣級醫院(含中醫院)建設,使每個縣至少有1所縣級醫院基本達到標準化水平。完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設標準。2009年,全面完成中央規劃支持的2.9萬所鄉鎮衛生院建設任務,再支持改擴建5000所中心鄉鎮衛生院,每個縣1-3所。支持邊遠地區村衛生室建設,三年內實現全國每個行政村都有衛生室。三年內新建、改造3700所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1.1萬個社區衛生服務站。中央支持困難地區2400所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設。公立醫院資源過剩地區,要進行醫療資源重組,充實和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社會力量舉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公共衛生服務,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給予補償;對其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通過簽訂醫療保險定點合同等方式,由基本醫療保障基金等渠道補償。鼓勵有資質的人員開辦診所或個體行醫。
(十)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制定并實施免費為農村定向培養全科醫生和招聘執業醫師計劃。用三年時間,分別為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村衛生室培訓醫療衛生人員36萬人次、16萬人次和137萬人次。完善城市醫院對口支援農村制度。每所城市三級醫院要與3所左右縣級醫院(包括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建立長期對口協作關系。繼續實施“萬名醫師支援農村衛生工程”。采取到城市大醫院進修、參加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等方式,提高縣級醫院醫生水平。
落實好城市醫院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生晉升中高級職稱前到農村服務一年以上的政策。鼓勵高校醫學畢業生到基層醫療機構工作。從2009年起,對志愿去中西部地區鄉鎮衛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醫學畢業生,由國家代償學費和助學貸款。
(十一)改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成本通過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補償。政府負責其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服務站按國家規定核定的基本建設、設備購置、人員經費及所承擔公共衛生服務的業務經費,按定額定項和購買服務等方式補助、醫務人員的工資水平,要與當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相銜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價格,按扣除政府補助后的成本制定。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后,藥品收入不再作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費的補償渠道,不得接受藥品折扣。探索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收支兩條線等管理方式。
政府對鄉村醫生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等任務給予合理補助,補助標準由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十二)轉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機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使用適宜技術、適宜設備和基本藥物,大力推廣包括民族醫藥在內的中醫藥,為城鄉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務。鄉鎮衛生院要轉變服務方式,組織醫務人員在鄉村開展巡回醫療;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服務站對行動不便的患者要實行上門服務、主動服務。鼓勵地方制定分級診療標準,開展社區首診制試點,建立基層醫療機構與上級醫院雙向轉診制度。全面實行人員聘用制,建立能進能出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務質量和服務數量為核心、以崗位責任與績效為基礎的考核和激勵制度。
四、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
(十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覆蓋城鄉居民。制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明確服務內容。從2009年開始,逐步在全國統一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并實施規范管理。定期為65歲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檢查、為3歲以下嬰幼兒做生長發育檢查、為孕產婦做產前檢查和產后訪視,為高血壓、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結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導服務。普及健康知識,2009年開設中央電視臺健康頻道,中央和地方媒體均應加強健康知識宣傳教育。
(十四)增加國家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繼續實施結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國家免疫規劃、農村婦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衛生項目。從2009年開始開展以下項目:為15歲以下人群補種乙肝疫苗;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農村婦女孕前和孕早期補服葉酸等,預防出生缺陷;貧困白內障患者復明;農村改水改廁等。
(十五)加強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改善精神衛生、婦幼衛生、衛生監督、計劃生育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設施條件。加強重大疾病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測預警和處置能力。積極推廣和應用中醫藥預防保健方法和技術。落實傳染病醫院、鼠防機構、血防機構和其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從事高風險崗位工作人員的待遇政策。
(十六)保障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經費。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人員經費、發展建設經費、公用經費和業務經費由政府預算全額安排,服務性收入上繳財政專戶或納入預算管理。按項目為城鄉居民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提高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標準。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標準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對困難地區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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