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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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確有專長考核
第十八條 確有專長考核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申請確有專長考核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從事傳統醫學臨床實踐5年以上;
(二)掌握獨具特色、安全有效的傳統醫學診療技術。
第二十條 確有專長考核內容應當包括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重點是傳統醫學專業基礎知識及掌握的獨特診療技術和臨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綜合筆試和臨床實際本領考核。
具體考核內容、標準及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一條 申請確有專長考核的人員,填寫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考核申請表》,并經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向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申請確有專長考核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考核申請表;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張;
(四)申請人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其從事傳統醫學臨床實踐年限的材料;
(五)兩名以上執業醫師出具的證明其掌握獨具特色、安全有效的傳統醫學診療技術的材料;
(六)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條 確有專長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具體時間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確定,考核工作開始前3個月在轄區內進行公告。
第二十四條 考核合格者由負責組織考核的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發給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并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五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需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是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六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方式分為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實踐技能考試合格的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考試的具體內容和方案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七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或《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后,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授予《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或《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醫療機構中試用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請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八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在醫療機構中從事傳統醫學醫療工作滿5年,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九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應當到規定的考點辦公室報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張;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或《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
(四)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五)執業助理醫師申報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還需同時提交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六)報考所需的其它材料。
其他報考程序按醫師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的組織管理與實施,按照醫師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合格線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考試成績合格的,獲得衛生部統一印制的《醫師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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